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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GB 51220-201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市政污泥处置 2022-05-18 14:37:03 18222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工程(以下简称“封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使封场工程技术可靠、管理科学、环保达标、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简易填埋场的封场工程。

1.0.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填埋作业至堆体设计终场标高的区域或不再受纳垃圾而停止使用的区域,及终止填埋后填埋场整场宜在垃圾堆体快速沉降期过后实施最终封场工程。

2.0.2 填埋场封场工程应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方案。

2.0.3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前期应收集填埋场建设和运行期间的有关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2 填埋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图纸和资料;

      3 填埋场及附近地区的地表水、地下水、大气、降水等水文气象资料;

      4 填埋场和垃圾堆体地形、地质以及周边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状况;

      5 填埋场已填生活垃圾和非生活垃圾有关统计数据,以及填埋物现状特性调查报告;

      6 填埋气体导排收集、处理和利用系统建设及运行资料;

      7 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及运行;

      8 填埋场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及运行记录;

      9 防洪与排水系统状况;

      10 其他相关资料。

2.0.4 填埋场在运行期间已具有完整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填埋气体迁移监测等资料的,可用于封场工程方案确定的参考资料。

2.0.5 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前期应根据填埋场环境监测和记录资料进行周边环境状况分析。环境监测和记录资料不全的宜进行填埋场周边环境调查,环境调查的内容宜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

​3 填埋场现状调查

3.1 地下水环境

3.1.1 对填埋场及周边地下水水质进行检测时,检测取样点宜设置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的上下游及两侧。地下水检测取样可取自原有的地下水监测井,无地下水监测井的应新建地下水监测井。

3.1.2 对地下水的检测宜在旱季进行,检测次数不宜少于3次,间隔时间宜为10d〜15d。应结合原有监测数据,对地下水水质数据进行分析。

3.1.3 地下水水质检测指标应能判断地下水是否被填埋场污染以及污染范围、程度、特征等。检测指标宜选择(但不限于)pH、溶解性总固体、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汞、铅、镉、铁、铜、粪大肠菌群等。

3.1.4 应根据现行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有关规定和调查检测指标,分析填埋场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

3.2 大气环境

3.2.1 大气环境质量调查性监测点应分别在垃圾堆体上、填埋场周围环境敏感区域、垃圾堆体常年或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且距垃圾堆体边界50m〜100m处等区域设置。

3.2.2 大气环境质量调查性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以总悬浮颗粒物(TSP)和臭气浓度为重点,同时记录风速、风向、气压、气温、相对湿度等气象条件;

      2 大气环境质量调查性监测宜分别选择在有利于污染物扩散和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两种气象条件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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